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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墓_母亲安葬不告知亲兄弟地址

来源:关长山陵园  作者:关长山公墓  发布时间:2023-09-13

专家称祭奠权争议多为表象

自称哥哥妹妹安葬母亲时没有通知自己,柴家兄弟二人将四位亲兄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说出母亲安葬的地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2万元。母亲已经去世,子女们争夺祭奠权又是为了什么呢?今天上午,一家亲兄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7 `  n; B W( c8 5 J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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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妹对簿公堂- V: M9 Z; y, s4 ]; A$ d) H

柴家6兄妹都已经是人到中年,却分坐法庭两边,唇枪舌剑。+ S& Z- z8 }& S- ] q! w,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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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氏兄弟二人诉称,他俩及被告4人是兄弟姐妹。去年5月,母亲于老太太去世后,骨灰安放在八宝山。可今年3月,他俩前往八宝山祭奠母亲时,却发现母亲的骨灰已不在此存放。经询问才得知大哥及3个姐妹已将母亲下葬,而且还不告诉他们母亲安葬的地点,导致他俩无法祭奠母亲。

兄弟二人说,他们6个人曾专门就母亲骨灰问题签有协议,6个子女不到齐谁也不能擅自处理骨灰。被告兄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要求被告告知母亲安葬的地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y4 {& o: P  J& g6 w% s% I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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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告诉原告母亲安葬事宜,被告兄妹们并不否认。被告的大哥在法庭上答辩说,母亲生前留有遗嘱,不管生死都由三个女儿负责,不用儿子管。所以他就将母亲的骨灰证交给妹妹去办理安葬事宜了。4 h4 O n0 u3 m! r- H/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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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家三姐妹表示,他们将母亲安葬在凤凰岭陵园。母亲在世的时候去看过,觉得地方不错,希望死后安葬在这里。“安葬时我们确实没有告诉原告,但那是遵从母亲的遗愿。”2 x& a- T7 Y7 I- T( H

都说养儿防老,一个母亲为什么会立遗嘱不让儿子管自己呢?柴家姐妹说,原告曾因为家里的房产纠纷起诉过母亲。这事令母亲极其伤心,所以才明确表示不用儿子们管,自然办后事也就没告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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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当庭提交了母亲的遗嘱。“这不是我母亲的签字,也不是我母亲写的。”原告兄弟当即质疑,不予认可。
至于有关母亲安葬问题的协议,签过字的大哥说,那是因为原告到家里闹,他为求安宁就答应了原告的任何条件,但他也没看内容。而没有签字的三姐妹则认为协议约束不了她们。" m: u1 d
案外有案 矛盾有源7 ^8 M" r& r/ X- {7 o

据记者了解,原告确实曾起诉过老母亲及几个姐妹。柴家在西城区有十几间房屋,早在20余年前原告兄弟的祖父母去世后,他们就房子的继承和分割问题就办理过继承和析产公证。过了20多年,三个兄弟将母亲和三个姐妹推上被告席。兄弟们起诉称,由于当时他们缺乏相关知识,因此每人本应分14平方米房子却只分到了7平方米,兄弟们要求母亲交出多占的房子,并由兄弟姊妹6人共同依法继承。O4 O: x: g$ v/ C
在那场诉讼中,母亲反驳说她作为两位老人的儿媳妇,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多分房子是应得的。而且分割协议是20年前就订立了的,儿子们现在是反悔不应获得支持。三位女儿全站在母亲一边。, e4 i8 ~* X2 : X4 G: C$ 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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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以当初的协议是双方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了兄弟几人的要求。, D2 A3 X$ h- S, y* K7 J# o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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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场诉讼,原告二人当庭解释说,当初给房屋做公证析产时,为了母亲生计,13间房屋母亲得了10间,六个子女共分3间。后母亲病危,三姐妹也不让他们见母亲,他们怕母亲就房屋立下遗嘱,才起诉母亲。& x2 O* } e# 8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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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庭未宣判。
祭奠官司多是表象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H" u+ E. |3 H; B8 b$ f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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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案例发现,近年来祭奠纠纷时有发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办理后事下葬不通知其他人的;把持骨灰证不让其他人祭奠的、墓碑上不给他人留名的。亲人已经故去,再不会卷入家庭纠纷,活着的人争夺祭奠权是为了尽孝还是另有隐情呢?_5 N0 f) @9 [5 x& h" f4 L8 G/ k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祭奠纠纷的发生多是因为家庭成员有财产纠纷、赡养矛盾在先。有的家庭成员甚至因为家庭纠纷早已形同陌路,分崩离析,一方处置亲人后事,便不愿告知另一方,或者把持骨灰证不愿与他人一起去瞻仰。当然也有的用争夺祭奠权来斗气。

 

专家称祭奠权争议多为表象
自称哥哥妹妹安葬母亲时没有通知自己,柴家兄弟二人将四位亲兄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说出母亲安葬的地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2万元。母亲已经去世,子女们争夺祭奠权又是为了什么呢?今天上午,一家亲兄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7 `  n; B W( c8 5 J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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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妹对簿公堂- V: M9 Z; y, s4 ]; A$ d) H

柴家6兄妹都已经是人到中年,却分坐法庭两边,唇枪舌剑。+ S& Z- z8 }& S- ] q! w,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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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氏兄弟二人诉称,他俩及被告4人是兄弟姐妹。去年5月,母亲于老太太去世后,骨灰安放在八宝山。可今年3月,他俩前往八宝山祭奠母亲时,却发现母亲的骨灰已不在此存放。经询问才得知大哥及3个姐妹已将母亲下葬,而且还不告诉他们母亲安葬的地点,导致他俩无法祭奠母亲。
兄弟二人说,他们6个人曾专门就母亲骨灰问题签有协议,6个子女不到齐谁也不能擅自处理骨灰。被告兄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要求被告告知母亲安葬的地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y4 {& o: P  J& g6 w% s% I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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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告诉原告母亲安葬事宜,被告兄妹们并不否认。被告的大哥在法庭上答辩说,母亲生前留有遗嘱,不管生死都由三个女儿负责,不用儿子管。所以他就将母亲的骨灰证交给妹妹去办理安葬事宜了。4 h4 O n0 u3 m! r- H/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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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家三姐妹表示,他们将母亲安葬在凤凰岭陵园。母亲在世的时候去看过,觉得地方不错,希望死后安葬在这里。“安葬时我们确实没有告诉原告,但那是遵从母亲的遗愿。”2 x& a- T7 Y7 I- T( H

都说养儿防老,一个母亲为什么会立遗嘱不让儿子管自己呢?柴家姐妹说,原告曾因为家里的房产纠纷起诉过母亲。这事令母亲极其伤心,所以才明确表示不用儿子们管,自然办后事也就没告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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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当庭提交了母亲的遗嘱。“这不是我母亲的签字,也不是我母亲写的。”原告兄弟当即质疑,不予认可。

 至于有关母亲安葬问题的协议,签过字的大哥说,那是因为原告到家里闹,他为求安宁就答应了原告的任何条件,但他也没看内容。而没有签字的三姐妹则认为协议约束不了她们。
案外有案 矛盾有源7 ^8 M" r& r/ X- {7 o

据记者了解,原告确实曾起诉过老母亲及几个姐妹。柴家在西城区有十几间房屋,早在20余年前原告兄弟的祖父母去世后,他们就房子的继承和分割问题就办理过继承和析产公证。过了20多年,三个兄弟将母亲和三个姐妹推上被告席。兄弟们起诉称,由于当时他们缺乏相关知识,因此每人本应分14平方米房子却只分到了7平方米,兄弟们要求母亲交出多占的房子,并由兄弟姊妹6人共同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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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场诉讼中,母亲反驳说她作为两位老人的儿媳妇,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多分房子是应得的。而且分割协议是20年前就订立了的,儿子们现在是反悔不应获得支持。三位女儿全站在母亲一边。, e4 i8 ~* X2 : X4 G: C$ 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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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以当初的协议是双方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了兄弟几人的要求。, D2 A3 X$ h- S, y* K7 J# o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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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场诉讼,原告二人当庭解释说,当初给房屋做公证析产时,为了母亲生计,13间房屋母亲得了10间,六个子女共分3间。后母亲病危,三姐妹也不让他们见母亲,他们怕母亲就房屋立下遗嘱,才起诉母亲。& x2 O* } e# 8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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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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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官司多是表象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H" u+ E. |3 H; B8 b$ f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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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案例发现,近年来祭奠纠纷时有发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办理后事下葬不通知其他人的;把持骨灰证不让其他人祭奠的、墓碑上不给他人留名的。亲人已经故去,再不会卷入家庭纠纷,活着的人争夺祭奠权是为了尽孝还是另有隐情呢?_5 N0 f) @9 [5 x& h" f4 L8 G/ k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祭奠纠纷的发生多是因为家庭成员有财产纠纷、赡养矛盾在先。有的家庭成员甚至因为家庭纠纷早已形同陌路,分崩离析,一方处置亲人后事,便不愿告知另一方,或者把持骨灰证不愿与他人一起去瞻仰。当然也有的用争夺祭奠权来斗气。
专家称祭奠权争议多为表象

自称哥哥妹妹安葬母亲时没有通知自己,柴家兄弟二人将四位亲兄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说出母亲安葬的地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2万元。母亲已经去世,子女们争夺祭奠权又是为了什么呢?今天上午,一家亲兄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亲兄妹对簿公堂
柴家6兄妹都已经是人到中年,却分坐法庭两边,唇枪舌剑。
原告柴氏兄弟二人诉称,他俩及被告4人是兄弟姐妹。去年5月,母亲于老太太去世后,骨灰安放在八宝山。可今年3月,他俩前往八宝山祭奠母亲时,却发现母亲的骨灰已不在此存放。经询问才得知大哥及3个姐妹已将母亲下葬,而且还不告诉他们母亲安葬的地点,导致他俩无法祭奠母亲。
兄弟二人说,他们6个人曾专门就母亲骨灰问题签有协议,6个子女不到齐谁也不能擅自处理骨灰。被告兄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要求被告告知母亲安葬的地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没告诉原告母亲安葬事宜,被告兄妹们并不否认。被告的大哥在法庭上答辩说,母亲生前留有遗嘱,不管生死都由三个女儿负责,不用儿子管。所以他就将母亲的骨灰证交给妹妹去办理安葬事宜了。柴家三姐妹表示,他们将母亲安葬在凤凰岭陵园。母亲在世的时候去看过,觉得地方不错,希望死后安葬在这里。“安葬时我们确实没有告诉原告,但那是遵从母亲的遗愿。”都说养儿防老,一个母亲为什么会立遗嘱不让儿子管自己呢?柴家姐妹说,原告曾因为家里的房产纠纷起诉过母亲。这事令母亲极其伤心,所以才明确表示不用儿子们管,自然办后事也就没告诉他们。
姐妹们当庭提交了母亲的遗嘱。“这不是我母亲的签字,也不是我母亲写的。”原告兄弟当即质疑,不予认可。
至于有关母亲安葬问题的协议,签过字的大哥说,那是因为原告到家里闹,他为求安宁就答应了原告的任何条件,但他也没看内容。而没有签字的三姐妹则认为协议约束不了她们。
案外有案 矛盾有源
据记者了解,原告确实曾起诉过老母亲及几个姐妹。柴家在西城区有十几间房屋,早在20余年前原告兄弟的祖父母去世后,他们就房子的继承和分割问题就办理过继承和析产公证。过了20多年,三个兄弟将母亲和三个姐妹推上被告席。兄弟们起诉称,由于当时他们缺乏相关知识,因此每人本应分14平方米房子却只分到了7平方米,兄弟们要求母亲交出多占的房子,并由兄弟姊妹6人共同依法继承。
在那场诉讼中,母亲反驳说她作为两位老人的儿媳妇,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多分房子是应得的。而且分割协议是20年前就订立了的,儿子们现在是反悔不应获得支持。三位女儿全站在母亲一边。
最终法院以当初的协议是双方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了兄弟几人的要求。
对于这场诉讼,原告二人当庭解释说,当初给房屋做公证析产时,为了母亲生计,13间房屋母亲得了10间,六个子女共分3间。后母亲病危,三姐妹也不让他们见母亲,他们怕母亲就房屋立下遗嘱,才起诉母亲。本案当庭未宣判。

祭奠官司多是表象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记者查阅案例发现,近年来祭奠纠纷时有发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办理后事下葬不通知其他人的;把持骨灰证不让其他人祭奠的、墓碑上不给他人留名的。亲人已经故去,再不会卷入家庭纠纷,活着的人争夺祭奠权是为了尽孝还是另有隐情呢?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祭奠纠纷的发生多是因为家庭成员有财产纠纷、赡养矛盾在先。有的家庭成员甚至因为家庭纠纷早已形同陌路,分崩离析,一方处置亲人后事,便不愿告知另一方,或者把持骨灰证不愿与他人一起去瞻仰。当然也有的用争夺祭奠权来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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