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墓地周围被“改动”,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
墓地周边被擅自改变,家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近日,重庆江津法院审理了一桩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公墓管理方赔偿其精神损害5000元。
2003年11月,小东(化名)在江津区一公墓为父母购买了墓位。因墓位购买较早,该墓位与左右邻近墓位都相隔约1米,墓位旁边还栽种有高大的柏树。数年后,小东父母陆续离世,均葬于此。
2021年,小东突然发现父母墓位一侧空地多了一个墓位,另一侧空地则修了台阶,柏树也不见了。一打听才知晓,原来公墓管理方新修了不少墓位,新修的台阶是为方便通行至上一排墓位的通道,原本的柏树被换栽为万年青。
“当初就是看这里位置宽敞,还有大树遮挡,才买了它。现在,整个墓位被突然改了,我怎么和家人交代……”小东气愤不已,找到公墓管理方要求恢复原状。但是,公墓管理方表示,购买墓位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墓位周边的布局。
近日,小东将公墓管理方告上了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墓管理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传统,墓地是后代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其选址、布局等承载着特殊情感。公墓管理方在未事先告知小东的情况下,改变维持近二十年的墓位周边布局,侵犯了小东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既成事实形成的合理期待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小东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要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准则。《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节约殡葬用地”是殡葬管理的方针。
本案中,公墓管理方虽对墓位布局进行了更改,但该行为未侵占案涉墓位用地,也未对小东父母墓体以及祭拜造成影响,拆除新建墓位不符合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与绿色发展理念相悖,故对小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墓管理方赔偿小东精神损害5000元,并向小东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侵害的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生活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有很多,如影集、情书、骨灰盒、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特定物受到损害时,会造成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
对此,如果不赔偿精神损失可能不能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完全的救济,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